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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河縣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制度

      來源:香河縣人民政府   發布時間:2024/11/15

        為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以下簡稱“三資”管理),保障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壯大農村集體經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財政部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農業部、監察部關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的規定》《農業部、財政部、民政部、審計署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村級財務管理工作的意見》《農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指導的意見》《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農村工作辦公室等十部門關于全面開展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的通知》《河北省村集體財務管理條例》《河北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河北省農村土地承包條例》《河北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規定》等,特制定以下各項制度。

        第一章民主理財制度

        第一條村集體應當建立村民監督委員會或其他形式的村務監督機構,負責村民民主理財。村監會、村民主理財小組都承擔著民主理財職能,村街沒有村監會的,要設置民主理財小組。

        第二條人員組成。民主理財人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中推選產生。村街成立民主理財小組的,小組成員數依村規模和理財工作量大小確定,一般為3-5人。村街成立村監會的,村監會成員一般由3-5人組成,其中至少應有1名具備財會、管理知識的人員。民主理財人員實行回避制度,村干部、財會人員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民主理財人員。產改后,監事會負責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民主理財工作。

        第三條工作職責。民主理財小組或村監會行使下列監督權:

        (一)參與制定本村集體的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村集體3000-10000元的開支項目,必須經村監會或民主理財小組審核簽章,并經村民代表大會通過后方可報銷。

        對涉及村內10000元以上的大額資金支出(水費、電費及兩委干部工資除外)、涉及需履行招投標手續的資產資源處置等重大事項、重大決策應嚴格執行“四議兩公開”程序?!八淖h”即“兩委”負責人建議、黨支部提議、村兩委會商議、村黨員大會審議、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議;“兩公開”即決議公開、實施結果公開。在此過程中村務監督委員會應全程監督。

        (二)審核原始憑證,查閱有關財務賬目及相關的經濟活動事項,否決不合規開支。對否決有異議的,可提交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三)對財務公開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對公開中有關問題提出處理建議。

        (四)向上一級部門反映有關財務和公開中的問題。

        第四村監會或民主理財小組在參與集體財務和資產的管理監督過程中,要主持公道,不得故意刁難。

        第二章財務開支審批制度

        第五條財務事項發生時,經手人必須取得有效的原始憑證,注明用途并簽字(蓋章),交民主理財組織(民主理財小組、村務監督委員會或監事會)審核同意并簽字(蓋章),報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負責人審批同意并簽字(蓋章),由會計人員審核記賬。經民主理財組織(民主理財小組、村務監督委員會或監事會)審核確定為不合理的財務開支事項,有關支出由責任人承擔。

        產改后,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的財務開支審批要把握三點:一是發生財務事項時,必須取得有效的原始憑證,注明用途由經手人簽字,監事長審核簽字,理事長審批簽字,由會計人員審核記賬。二是重大財務事項要實行集體決策審批或聯簽制度,任何個人不得單獨或擅自改變集體決策。三是財務審批要堅持回避制度,負責人經手的收支由其他負責人審核或審批,不得自用自審自批。

        第六條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執行收支兩條線制度。鎮級農業綜合服務中心根據需要合理設置財務管理崗位,實行支票與印章分管,做好監督審核工作。要按規定設立會計賬簿,總會計負責對代理會計的業務工作進行審核監督,對于集體經濟組織重大財務活動也要進行監督;代理會計負責核查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流程是否規范、手續是否完整,編制記賬憑證,登記賬簿,編制會計報表等;總出納負責現金、銀行結算及相關業務,登記各村代管資金日記賬、各村銀行存款日記賬。鎮級農業綜合服務中心要及時處理會計業務,并定期與集體經濟組織核對賬目,集體經濟組織報賬員負責各類收入、支出原始憑證的收集整理,保管并定期向農業綜合服務中心報賬,登記好集體經濟組織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賬。

        第七條規范銀行賬戶管理,每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原則上只能在銀行金融機構開設一個基本賬戶,資金進出必須通過該銀行基本賬戶。被征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允許在同一銀行,再開設征地補償費專用賬戶,不得開設其他專用或臨時賬戶,堅決杜絕違規多頭開戶,不得出租或出借銀行賬戶。余額較大的可根據集體經濟組織實際轉為定期存款,定期存款存單由鎮級農業綜合服務中心負責保管,嚴禁公款私存。

        第八條集體經濟組織發生的資金收入必須在3日內全額上交至基本賬戶,不得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處置債務。嚴禁鎮級農業綜合服務中心為集體經濟組織辦理虛收、虛支代管資金的手續。嚴禁鎮級農業綜合服務中心出借集體經濟組織在金融機構的賬戶,為其他單位或個人存取款,也不得用集體資金辦理抵押、擔保事項。

        第九條規范集體經濟組織各類票據的使用。集體經濟組織對外經濟業務往來,付款時必須取得由各行業主管部門統一印制或監制的原始票據,包括:國家稅務機關的稅票和經其審定允許使用的憑證,財政部門監制的票據等。涉及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必須開具《河北省農村籌資籌勞專用收據》,不得使用其他票據或白條,鎮級農業綜合服務中心對票據實行專檔管理。村非“兩委”人員領取固定工資須經村民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后報鎮(社區、事務局)政府審批方可執行。村兩委干部兼職人員只能領取一個職位報酬;村級領取固定工資人員在從事集體事務管理工作時,不能再領取其他報酬。

        第十條取消村集體行政招待費。

        第十一條村集體資金訂閱報刊,金額限定在800元至1000元。

        第十二條縣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工作。鎮人民政府、經開區社會事務管理局、社區事務中心在縣農業農村部門的組織領導下,做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的任期、離任、日常、專項審計。

        縣審計機關負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業務的指導;縣紀委監委、縣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縣農業農村部門做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工作;縣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工作的領導,并提供必要的人員和經費保障。各鎮級人民政府負責所轄集體經濟組織的審計工作。村干部和民主理財小組要給予積極的協助,提供工作方便,不能阻撓攔擋,隱瞞真相。

        農業農村部門要嚴格按照審計工作規程,認真組織實施,加強與紀委監委及有關部門的工作配合,協調聯動,進一步加大對違規、違紀、違法案件的查處力度,增強依法審計的監督約束力。

        第三章財務公開制度

        第十三條規范公開形式。

        公開欄是農村財務公開的基本形式。公開欄要設置群眾集中聚居、主要交通路口等方便群眾觀看的地方,不能在村委會院內。公開欄要比較牢固,有防風遮雨防損壞措施,周圍環境整潔,設有意見箱,注明縣、鎮舉報電話,同時,可以輔以廣播、明白紙、會議、網絡、電子觸摸屏等形式公開,有條件的地方實行網絡公開。

        第十四條規范公開內容。

        村集體財務公開內容包括全面公開內容和專項公開內容。其中,全面公開內容包括財務計劃、各項收支、各項資產資源、債權債務、收益分配及其他需要公開的事項。專項公開內容包括集體土地征占補償及分配情況,集體資產資源發包、租賃、出讓、投資及收益(虧損)情況,集體工程招投標及預決算情況,“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及使用情況,其他需要進行專項公開的事項。公開內容要真實、全面,逐筆逐項,不能籠統或按科目公開,讓老百姓看得明白。

        第十五條規范公開時間。

        (一)財務公開分為定期公開、及時公開和隨時公開三種。定期公開包括月度公開、季度公開和年度公開。

        (二)對一般財務收支事項,實行季度公開,即每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公布上季度內容。對年度財務計劃執行情況、資產資源、債權債務、收益分配及其他以年度為時間單位的事項,每年第一個月的20日前公布,應執行到位。對財務往來較多、村民有要求的村,財務收支實行月度公開。

        (三)對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議事項以及村民反映強烈或民主理財組織要求公開的事項,應當按程序單獨及時進行公開。

        (四)對于工程招投標、征占用土地補償、各種補貼和救濟款物發放、資產資源處置、“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等涉及農民利益的重大經濟事項,應隨時進行公開。每次公開的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開時間要及時,公開期限要符合要求,充分保證老百姓的知情權。

        (五)產改后,股份經濟合作社財務公開參照村委會同時公開。

        第十六條規范公開程序。

        鎮級農業綜合服務中心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提供財務公開信息,并指導、幫助、督促村集體進行財務公開;村監會(村民主理財小組)對公開內容進行審核,提出審查意見;財務公開資料經村主要負責人、村監會主任(民主理財小組長)和代理會計簽章后公開;公開期間接受質詢;建立財務公開檔案,方便群眾查看。

        第十七條規范公開管理。

        財務公開后,村主要負責人應當及時安排專門時間,解答群眾提出的問題,聽取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對群眾反映的問題,要當場答復;一時難以解答的,村民委員會要及時查清問題,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解釋和答復。鎮農業綜合服務中心對公開的紙質、影像資料及時整理歸檔,實行鎮村兩級備案。

        第四章債權債務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嚴格村集體舉債、出借程序。村集體確需舉債且具有償還能力的,報鎮級人民政府審查后,經成員(村民)大會或其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后方可舉債。村級資金不允許向外單位或個人出借,本集體成員(村民)確需借款的,也要履行上述程序。對未經鄉鎮政府審查審批及民主決策通過的,按照“誰舉債、誰負責”“誰出借、誰負責”的原則承擔相關責任。

        第十九條建立借款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審批人和經辦人的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不得由同一人辦理借款業務的全過程。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借款各環節設置相關的記錄、填制相應的憑證,并加強有關單據和憑證的相互核對及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建立債權催收、債務償還及壞賬核銷制度。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拖欠的應收款項要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積極催收,對各種應付款項應當按期支付。對追回的債權和償還的債務,要按照規定的財務管理流程履行合法手續。對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或不需支付的債務,必須履行規定的審批核銷手續,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處理意見,經鎮級農業綜合服務中心部門審查,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村民)會議或者其代表會議通過后,進行賬務處理。

        第二十一條村集體財務開支要量入為出、精打細算、開源節流。嚴禁舉債興辦公益事業;嚴禁舉債墊付各種稅費;嚴禁舉債用于村級支出;嚴禁超出規定訂閱報刊;嚴禁超村級定額補貼標準發放報酬、補貼;嚴禁為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第二十二條建立債權債務清查核實登記制度。每年至少組織一次集體經濟組織債權債務清查核實,按債權債務發生的時間、數量、用途、經手人、證明人等情況分類登記造冊。清查結果由清理人、經手人及負責人簽字確認后,向村民公布,并報鎮農業綜合服務中心備案。

        第二十三條實施集體債務監控和責任追究制度。鎮級人民政府應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債務監管,設置本地區集體經濟組織債務規模警戒線,并報縣級農業部門備案。對產生新債超過警戒線,額度較大、情節嚴重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h鎮兩級要履行審計職責,組織好村級債權債務專項審計,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五章經濟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展出租、發包、投資、轉讓、建設、借貸等經濟活動,必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簽訂合同,合同簽訂須依法、規范、有效。

        第二十五條村集體資產資源的承包、租賃合同,實行統一編號,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對機動地的承包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承包費、租賃金原則上逐年收取,不宜逐年收取的,收取期限最長不得超過當屆村干部的任期。

        第二十六條鎮級要加強集體經濟合同的監督。簽訂農村集體經濟合同實行“雙審”制度,即經鎮農業服務中心業務審查和鄉鎮法律顧問法律審查后,提交農村集體經濟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公示無異議后方可簽訂。

        第二十七條加強經濟合同檔案管理。集體經濟合同在簽訂后的15日,必須報鄉鎮政府備案。

        第二十八條對合同簽訂和履行情況進行公開公示。合同簽訂后,對各類有償使用資產經營方式、使用人、繳費標準及應繳費用在公開欄張榜公布,接受村民監督;收繳費用后,立即公開各項收費結果,讓全體村民明白合同履行及收費工作進展情況。

        第二十九條實行經濟合同定期清查。鎮級人民政府要定期對村集體經濟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清查核實,及時解決集體經濟合同中存在的問題,確保經濟合同依法依規簽訂、價款兌現、臺賬及時更新。對原承包合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要及時依法規范原有承包合同。

        第六章檔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檔案包括農業承包合同及其他經濟合同或協議,各項財務計劃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種會計憑證、會計賬目和會計報表、會計人員交接清單、會計檔案銷毀清單等。

        第三十一條實行會計電算化的,有關會計資料以電子形式保存,形成電子會計檔案。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電子會計檔案被篡改。建立電子會計檔案備份制度,能夠有效防范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和人為破壞的影響。

        第三十二條會計年度終了后,會計人員應及時按照歸檔范圍和歸檔要求,將歸檔的會計資料整理立卷,裝訂成冊。會計檔案實行統一管理,專人負責,做到完整無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實行委托代理的村街,會計檔案由農村綜合服務中心統一管理。會計檔案的查閱、復制、借出要履行登記手續,確保會計檔案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三條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分為永久、定期兩種。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為10年和30年。永久保存的有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會計檔案鑒定意見書;保存30年的有原始憑證、記賬憑證、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其他輔助性賬簿、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保管10年的有月度、季度、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固定資產報廢清理后固定資產卡片保管5年。

        第三十四條財務公開檔案應當包括財務公開內容及審查、審核資料,成員(村民)意見、建議及處理情況記錄等。

        第三十五條鎮村兩級要建立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檔案管理制度,及時搜集、整理財務公開檔案,并妥善保存。

        第七章資產資源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包括: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生產設施和農業農村基礎設施等。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興辦的企業及其收益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資助、獎勵等形成的資產,以及依法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其他固定資產。任何人不準用村集體資產為其個人或外單位擔保抵押。凡村集體固定資產人為造成丟失損壞,由責任人賠償。

        第三十七條建立資產(包括資源性資產)年度清查制度。各集體經濟組織每年年底都要進行一次資產清查,重點清查核實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各種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情況,摸清資產實際管理狀況,做到賬實相符。

        第三十八條建立資產資源臺賬制度。按資產的類別建立固定資產臺賬、資源性資產臺賬及時記錄資產、資源增減變動情況。固定資產臺賬的內容包括:資產的名稱、類別、數量、單位、購建時間、預計使用年限、原始價值、折舊額、凈值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還應當登記承包、租賃單位(人員)名稱,承包費或租賃金以及承包、租賃期限等。已出讓或報廢的,應當及時核銷。集體資產的報廢、轉讓、出租、變賣、抵債、處理由理事會提出意見,經鎮級農業綜合服務中心審查,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通過后方可處置,否則無效。集體資源臺賬內容包括:資源的名稱、類別、坐落、面積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集體資源,還應登記資源承包、租賃單位(個人)的名稱、地址,承包、租賃資源的用途,承包費或租賃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以及發生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等事項要做重點記錄。

        第三十九條實行招投標制度。

        (一)集體經營性資產(包括資源性資產)在對外承包和租賃過程中,應根據實際情況實施招投標。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各類資源的管理,除家庭承包方式以外的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耕地、林地、果園、“四荒”、集體建設用地等,需通過招標確定承包租賃人。

        (二)村集體除法律和規章另有規定外在建工程、資產、資源項目處置經營都要依法實行招投標。其中投資額在50000元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或資產、資源的出租、發包在5000元(含)以上或期限在三年(含)以上的,實施招投標。由村“兩委”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召開會議制定具體的招投標方案。工程建設項目要有起止日期、質量要求;林地、坑塘、水面、機動地發包要有承包期限、地理位置、四至、面積、經營項目等。

        (三)規范資源有償使用期限。對村集體機動地的承包、租賃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除“四荒”外其他集體土地承包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5年,確需延長的經批準后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20年。

        (四)村集體經濟組織將集體資產進行承包、租賃經營或以拍賣、出售、轉讓、股份經營等形式將資產所有權進行流轉時,必須通知鎮級農業綜合服務中心人員到場,鎮級農業綜合服務中心工作人員要監督并協助村街開展工作,及時收管資產變現資金。

        (五)農村集體采購大宗物品、設備、材料等,金額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實行招投標。

        (六)因自然災害或其他重大突發事件,有明確時限要求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的,經鎮級政府批準后可不采取招投標形式,但要在事后完善相關民主程序和報批手續。

        第八章預決算制度

        第四十條村集體在每年三月底以前都要根據本村的實際情況,編制財務收支預算方案,年底編制決算方案。

        第四十一條財務收支預算方案必須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鎮農業綜合服務中心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四十二條預算方案,特別是開支方案要詳細具體。

        第四十三條預算方案的制定要本著統籌兼顧、全面安排、保證重點、留有余地的原則。

        第四十四條決算方案要實事求是,如實反映村集體的財務收支情況和經濟活動情況,各項數字要真實準確,決算方案編制后由村報帳員上報鎮農業綜合服務中心。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以上管理制度按照《河北省村集體財務管理條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鎮級人民政府或者農經管理機構對責任人員進行批評教育,并責令其限期改正:

        1、未編制財務計劃或者編制財務計劃及財務計劃的變更未按規定程序辦理的;

        2、銀行存款支票、存折和印鑒沒有由會計員、出納員分別保管,未按時核對賬目或者未按月填寫現金、存款交接單的;

        3、未按規定提取固定資產折舊費或者折舊費未用于固定資產的購建更新的;

        4、對固定資產和產品物資的安全、完整無保障措施的;

        5、未能及時支付代管資金的。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有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負責處理,并對責任人員處以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1、未執行賬、款分管制度或者非出納人員保管現金的;

        2、未使用統一規定的收款憑證或者白條收款、無據收款的;

        3、未按制度規定批準開支的;

        4、違反有價證券核算、保管規定的;

        5、對無法收回的欠款擅自進行賬務處理的;

        6、固定資產、產品物資的變賣和報廢處理,未按規定程序辦理的;

        7、會計員、出納員相互兼職的,或者村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主要負責人及其直系親屬擔任本村本集體經濟組織財會人員的,或者個別人口少的行政村主要負責人未經鄉級人民政府批準擔任財會人員的;

        8、主管會計的任免未按規定程序辦理的;

        9、未建立會計賬目的;

        10、未按規定公布財務收支賬目的;

        11、對侵犯集體和農民合法權益的行為未進行抵制的;

        12、妨礙、阻撓民主理財小組履行職責的。

        (三)公款私存、設小金庫、坐支現金的;支出現金未取得真實、合法的原始憑證,手續不完備而開支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責任人員處以違法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四)侵占、挪用代管資金;單位和個人哄搶、破壞、侵吞、私分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村集體所有的固定資產和產品物資的,由鄉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其歸還,并責令其對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責任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未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者其代表會議、村民會議或者其代表會議決定,擅自用村集體所有的資金、有價證券以及用集體所有的固定資產和產品物資為個人或者外單位擔保、抵押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責任人員處以擔保、抵押總額百分之十的罰款;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人員賠償。

        (六)打擊報復財會人員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復議機關應當在接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復議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八)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的負責人、財會人員挪用公款、侵占集體財物的,應當限期歸還;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河北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的法律責任。

        (一)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挪用、私分、損壞、揮霍浪費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平調農村集體資產,以及非法用農村集體資產進行擔保的,由鎮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并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造成經濟損失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責任者是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變更或者終止集體資產所有權,其集體資產數額較大的,未經其成員會議或者其代表會議討論同意,且未在集體資產所有權取得、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向鎮級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備案的;固定資產折舊費和荒山、荒地、荒灘、水面、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權轉讓收入等專項資金未??顚S?,被挪用的;未按要求實行集體資產公開制度的,由鎮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主要責任人員批評教育,并責令限期改正。

        (三)各項收入未按照規定記入會計賬簿,公款私存,設小金庫,坐支現金的;各項開支未按照規定制度審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當事人處以違法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四)未建立集體資產經營制度。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未采取招標、投標等方式確定經營者,利用職權壓價發包、出租集體資產的;年度收益分配方案未經其成員會議或者其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的,由鎮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經濟損失的,主要責任人員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上年報酬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農村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參股、聯營、合資和合作經營未委托依法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的,由鎮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人員應當依法予以賠償;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違反《河北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規定》的法律責任。

        (一)被審計單位違反本規定,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檢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阻礙農村經營管理機構的審計人員依法進行審計,構成違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規定如有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條例等不相符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條例等為準。上級有新的政策文件規定的,按新規定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縣委、縣政府及相關部門出臺的村級財務管理相關文件與本辦法有沖突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由縣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解釋。

        《香河縣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制度》政策解讀://m.gongzuohongbao.com/system/2024/11/26/03011450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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