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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香河潮白河大運河國家濕地公園 管理辦法

      來源:香河縣人民政府   發布時間:2024/03/09 字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河北香河潮白河大運河國家濕地公園(以下簡稱“濕地公園”)建設和管理,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保護和合理利用濕地資源,促進濕地生態旅游業的發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濕地保護修復制度方案》《濕地保護管理規定》《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濕地公園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濕地公園,是指河北香河潮白河大運河國家濕地公園。濕地公園包括縣境內的潮白河、北運河、青龍灣減河和萬畝荷塘部分區域,是以河流濕地為主體,由內陸灘涂、坑塘水面等共同組成的復合濕地生態系統,具有濕地保護與利用、科普教育、濕地研究、濕地觀光等多種功能的社會公益性自然公園。

        第三條 濕地公園位于河北省廊坊市香河縣,西鄰北京市通州區,北接大廠回族自治縣,東與天津市寶坻區相毗鄰、南與天津市武清區相鄰,自西北向東南貫穿全境,地理坐標為東經116°54'39"~117°08'56",北緯39°36'55"~39°50'47"。濕地公園總面積2144.05hm2,濕地面積925.99hm2,濕地率43.19%。濕地公園劃分2個功能區,分別為保育區和合理利用區。濕地公園邊界以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批復為準,未經批準機關同意不得變更。

        第四條 建設國家濕地公園,應當遵循“全面保護、科學修復、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基本原則。

        第五條 濕地公園建設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社會公益事業,應當突出濕地保護和恢復、宣傳教育與監測,并兼顧合理利用。

        第六條 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濕地公園周邊各企事業單位,以及在濕地公園內從事各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能

        第七條 加強對濕地公園工作的領導,禁止一切破壞濕地公園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行為,支持和督促各級管理部門做好濕地保護各項工作。

        第八條 河北香河潮白河大運河國家濕地公園管理中心為公益型管理單位,負責濕地公園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能有:

        (一)貫徹執行濕地公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組織編制、修訂和實施濕地公園總體規劃、建設發展規劃以及各項管理制度。

        (三)組織實施濕地保護與修復工程。

        (四)定期開展濕地公園宣傳教育活動,建立科普示范基地。

        (五)組織或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濕地公園的科學研究工作。

        (六)定期進行自然資源調查,建立自然資源檔案,開展野生動植物和生態環境監測。

        (七)支持有關鎮人民政府和部門,參與濕地公園保護、規劃和建設管理工作。

        (八)配合資源管理部門,依法查處破壞濕地公園環境和資源的違法行為,保護濕地公園自然資源和財產安全,依法查處破壞濕地公園的違法犯罪案件。

        第三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濕地公園總體規劃是濕地公園保護、建設、管理與利用的依據,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主管部門批準,由濕地公園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嚴格遵照執行。

        第十條 濕地公園總體規劃經法定程序批準后不得擅自調整或變更。確因保護、建設與管理工作需要而對濕地公園總體規劃內容進行調整或變更的,應當經原批準機關同意后,按照相關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一條 濕地公園總體規劃應當根據濕地類型、保護范圍、生態功能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狀況等情況進行科學編制。應當符合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要求,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并與水資源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旅游規劃、綠化規劃等相銜接。

        第十二條 濕地公園建設應當按照總體規劃進行,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不得興建破壞或影響野生動植物棲息環境、自然景觀和污染環境的工程設施,以保持濕地生物多樣性、濕地生態資源系統結構與功能的完整性與自然性。

        第十三條 禁止在濕地公園保育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濕地保護無關的建(構)筑物?,F有不符合濕地公園規劃的建(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應當有計劃的進行改造和拆遷。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濕地公園內進行建設,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五條 禁止在濕地公園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建設污染環境的生產設施、設置廢棄物傾倒或填埋場地?,F有的污染源,應當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十六條 凡經批準在濕地公園內從事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濕地景觀資源和自然生態環境。建設活動結束后,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恢復原貌。

        第四章 管理和保護

        第十七條 濕地公園根據功能區的劃分,實行分區管理,分級保護。

        第十八條 濕地公園內的水體、野生動物、植物植被、生態環境等,均屬濕地公園的生態資源,應當嚴格保護濕地公園原有的濕地生態機理。

        第十九條 禁止將生產、生活污水直接或者利用滲坑、滲井等方式間接排入濕地公園。

        第二十條 嚴格保護濕地公園內河道、河床、河灘、河堤、水庫等原有的地形地貌。

        第二十一條 禁止引進任何可能造成濕地公園生態環境破壞的外來物種。未經濕地公園管理中心同意,不得在濕地公園內放生動物。

        第二十二條 嚴格禁止在濕地公園內捕捉鳥類和其它受保護的野生動物。

        第二十三條 禁止設置掠奪性捕撈設施,嚴禁毒魚、炸魚、電魚等違法捕撈行為。

        第二十四條 禁止砍伐、移植、損毀濕地公園內的樹木。嚴格控制在濕地公園內采集植物。因科研需要,確需在濕地公園內采集植物物種、標本、繁殖材料的,應當經濕地公園管理機構同意,在指定的范圍、地點限量采集。

        第二十五條 鼓勵發展濕地有機農業。推廣使用有機肥以及高效、低毒、低殘留的農藥。對農用薄膜、農藥容器和編制袋等不可降解或者難以腐爛的廢棄物,應當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以減少對水體、土壤和空氣等環境的污染。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濕地公園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侵占濕地公園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五章 合理利用

        第二十七條 利用濕地資源必須符合濕地公園總體規劃,并遵循“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利用、誰補償”的原則,保證濕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第二十八條 利用濕地公園的生態自然資源,不得改變濕地生態系統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資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給野生植物物種造成永久性傷害,不得破壞野生動物的棲息環境。

        第二十九條 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積極組織開展濕地資源保護和利用的研究,建立和完善濕地保護及利用技術推廣體系,推動濕地保護和利用工作的開展。

        第三十條 鼓勵在濕地公園內開展科學調查研究、科普宣傳教育,發展生態旅游業。從事科研活動取得的成果,其副本應當報濕地公園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一條 為滿足濕地公園濕地保護、科普宣教、科學研究和生態旅游的需要,在不破壞濕地生態環境前提下,可按照規劃要求實施基礎服務設施建設和生態旅游項目開發建設。

        第三十二條 建立濕地公園社區參與機制,協調處理好濕地公園與周邊社區居民之間的關系,引導社區居民參與濕地公園的保護和建設,在濕地保護建設利用中增加居民收入。

        第三十三條 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根據規劃,調整農業種養殖業結構,引導生產經營者從事與濕地生態保護相協調的種養殖業,發展生態農業。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建立濕地公園保護與管理制度。濕地公園管理機構定期或不定期對濕地公園保護與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對違反本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 濕地公園管理機構和其它相關職能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造成濕地公園生態環境或人文歷史風貌破壞的,由縣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濕地公園管理機構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有關工作人員在濕地公園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試行)由香河縣人民政府授權河北香河潮白河大運河國家濕地公園管理中心負責最終的解釋。

        《河北香河潮白河大運河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政策解讀:http://m.gongzuohongbao.com/system/2024/08/20/03011214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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