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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廊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廊坊市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實施細則的通知

      來源:廊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布時間:2022/08/02 字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廊坊開發區管委會,臨空經濟區(廊坊)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廊坊市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廊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7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廊坊市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河北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辦法》,規范我市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保障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得工資,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行政區域內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要堅持市場主體負責、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督,按照源頭治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標本兼治的原則,依法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第二章 屬地責任

        第四條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實行屬地管理,縣(市、區)人民政府,廊坊開發區管委會,臨空經濟區(廊坊)管委會依法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對所轄區域內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及欠薪信訪維穩工作負總責,負責處理解決轄區內所有用人單位和建設項目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鄉鎮(街道)應當主動防范和化解矛盾,加強對轄區內拖欠農民工工資矛盾的排查和調處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協調機制,成立由政府主管領導任組長、相關部門為成員單位的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本轄區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

        第六條健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目標責任制,將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納入政府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對因政府領導責任不落實、相關人員工作不到位,導致本地重大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高發、頻發,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嚴肅追究相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對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拖欠工程款引發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追究項目負責人責任。

        第七條縣(市、區)人民政府,廊坊開發區管委會,臨空經濟區(廊坊)管委會應加強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監管,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批準開工報告的項目,一律不得同意或默許項目開工建設。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批準開工報告的項目發生農民工欠薪問題的,由項目所在地政府(管委會)直接組織處理。

      第三章 部門職責

        第八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組織協調、管理指導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推進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工資保證金等制度建設并組織實施,加強工程項目勞資專管員管理,查處有關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

        第九條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履行行業監管責任,負責規范本行業領域建設市場秩序,加強開工項目建設資金制度監管,全面推行施工過程結算,落實工程款支付擔保、農民工實名制管理等制度,督辦解決因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拖欠工程款等導致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

        第十條民政部門依職責加強對社會組織監管,商務、郵政管理等行業管理部門支持和引導行業協會在規范新業態企業依法合規用工中發揮作用,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督促新業態企業落實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保障責任,依法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第十一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國有企業加強農民工用工管理,全面落實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督辦解決所屬國有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等工作。

        第十二條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對因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大型企業拖欠中小企業賬款導致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督促有關部門、地方政府及時處理,在支付拖欠中小企業賬款時優先支付農民工工資。

        第十三條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加強涉及土地、礦山等項目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督辦解決本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第十四條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加強本領域基礎建設、改造提升等項目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督辦解決本領域建設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第十五條發展改革部門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管理,依法審查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來源和籌措方式,嚴禁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十六條財政部門加強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管理,根據經批準的預算按規定及時足額撥付政府投資資金,加強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全過程的資金監管;負責政府應急周轉金的設立、管理及啟用等工作。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負責及時受理、偵辦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依法處置因農民工工資拖欠引發的社會治安案件;協助(或提前介入)處理用人單位拒不配合調查、清償責任主體及相關責任人無法聯系等情形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等工作。

        第十八條行政審批部門負責做好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健全完善信用獎懲機制,推進各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等工作。

        第十九條信訪部門負責拖欠農民工工資信訪問題的來訪接待和來訪辦理,督促協調各縣(市、區)和有關部門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

        第二十條稅務部門負責對企業依法納稅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規定期公告納稅人欠繳稅款情況,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做好欠薪預警研判工作,對拖欠工資失信企業在職權范圍內依法依規予以限制。

        第二十一條金融機構負責做好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管理,優化專用賬戶的開設、撤銷服務流程,加強賬戶資金撥付監督管理,保證資金安全;按照職責依法將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企業(負責人)納入征信系統并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十二條其他有關單位依據職責做好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工作。

      第四章 工資支付制度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與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或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工資支付周期和具體支付日期足額支付工資。

        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單位對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實行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委托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制度,依法向招用的農民工本人按月足額支付工資,嚴禁將工資支付給其他組織或個人,建設項目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時,施工總承包單位承擔清償主體責任。

        對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但企業對勞動者進行勞動管理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企業與勞動者訂立協議,合理確定企業與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向其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報酬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四條實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制度。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在當地政府監管部門確定的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承辦銀行設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賬戶應當留存至少一個月的工資留轉金專項用于發放工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查封或者凍結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

        第二十五條工程建設領域實行實名制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分包單位應進行用工實名登記,按照行業主管部門要求,配備農民工實名制管理所必需的軟硬件設施設備,對農民工實名制基本信息進行采集、核實、更新,建立實名制管理臺賬。未與總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并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

        第二十六條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在訂立工程施工合同時,應就人工費用的數額或所占工程款比例、建設單位撥付人工費的周期和撥付日期等內容作出約定。

        第二十七條工程建設領域實行銀行代發工資。施工總承包單位應按時將審核后的工資支付表等工資發放資料報送開戶銀行,開戶銀行應當及時將工資通過專用賬戶直接支付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向分包單位提供代發工資憑證。

        農民工工資卡實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開戶銀行支持農民工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會保障卡或者現有銀行卡領取工資。用人單位向農民工支付工資時,應當提供農民工本人的工資清單。

        第二十八條實行工資保證金(保函)制度。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以工程項目為單位在工程項目所在地辦理工資保證金。工資保證金采用在銀行設立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存儲方式,可以用銀行類金融機構出具的銀行保函替代,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探索引入工程擔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證保險。保函或保證保險擔保金額不得低于按規定比例計算應存儲的工資保證金數額。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建立用人單位及其相關責任人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對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開展守法誠信等級評價,并根據信用等級高低,采取差異化管理舉措。

        第三十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健全完善預警處置流程和工作規則,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對發生欠薪預警的在建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實施重點監控。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配備實名身份信息讀取、電子考勤等硬件設施設備,真實完整地采集和記錄進入施工現場的農民工基本信息,并實時將工資專用賬戶、代發工資等相關信息上傳至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

        第三十一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等行業主管部門落實常態化聯合執法機制,不定期開展實地執法檢查,督促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履行職責。

        第三十二條工程建設領域實行勞資專管員制度。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勞資專管員上崗前應接受相關政策規定培訓,具備一定的調解、處理勞動糾紛能力,負責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審核分包單位編制的農民工考勤表、工資支付表等工資發放資料。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或相關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查處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理或處罰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管轄權限將其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

        (一)克扣、無故拖欠一名農民工三個月以上的工資且數額在八千元以上的;

        (二)克扣、無故拖欠十名以上農民工工資且數額累計在五萬元以上的;

        (三)因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因拖欠農民工工資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將勞務違法分包、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且符合前款規定情形的,應將違法分包、轉包單位及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

        第三十四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將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信息推送至省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對被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的失信企業及責任人,各有關部門依法納入人民銀行企業征信系統、河北省社會信用信息共享系統和河北省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筑施工企業同時納入住建部門建筑業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依法依規向社會公布,進行失信聯合懲戒,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生產許可、履約擔保、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評優評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懲治格局,提高企業失信違法成本。

        第三十五條嚴厲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人社、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門應建立健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聯合執法檢查機制,加強執法合作,采取聯合檢查、聯合辦案、聯合督查等方式,提高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查辦效能。

        第三十六條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機制。發生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公安機關要及早介入,依法及時開展調查;健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公安、檢察、審判機關情況通報制度,推動完善檢察院立案監督和法院及時財產保全等制度,確保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有效打擊和震懾惡意欠薪和欠薪逃匿違法犯罪行為。

        第三十七條欠薪爭議案件處理。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有權依法投訴,或者申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和提起司法訴訟。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人民法院依法審查,符合支付令受理條件的,應及時發出支付令。

        各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調解組織、法律援助中心等要主動為農民工討薪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

        第三十八條妥善處置突發性群體事件??h(市、區)人民政府,廊坊開發區管委會,臨空經濟區(廊坊)管委會要進一步完善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重大群體性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發生重大群體討薪事件時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造成進京“非訪”和進京赴省集體上訪的,當地政府要迅速派人將上訪人員安全接回并妥善處理,防止事態蔓延擴大。

        第三十九條依法嚴厲打擊違法行為。引導農民工依法理性維權。對于單位和個人編造虛假事實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討薪,或者以討要工資名義討要工程款的,應依法予以處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嚴重影響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群體性事件,公安機關根據事態發展,要依法采取驅散、帶離及拘留等強制措施予以妥善處置。

        第四十條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關政策解讀:《廊坊市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實施細則》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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